第3條
任何判決書、命令、文件及其正式文本或副本,如看來是根據第(2)款規定蓋上印章的,則在任何法庭所審理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呈堂,即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3條
任何判決書、命令、文件及其正式文本或副本,如看來是根據第(2)款規定蓋上印章的,則在任何法庭所審理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呈堂,即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