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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第2條

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第2條

第2條

上述收據須 —— (a) 指明所收到的儲存金的款額; (b) 指明繳存所關乎的終審法院訴訟編號; (c) 指明指示作出繳存的命令的日期; (d) 指明作出繳存的一方; (e) 指明繳存的方法; (f) 概述繳存的目的;及 (g) 採用附表中的表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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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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