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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9H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9H條

第3A部淩駕適用於註冊計劃的任何文書

第19H條

(1) 如本部的條文與適用於某註冊計劃的指明文書的條文有所衝突或有抵觸之處,則在該等衝突或抵觸的範圍內,本部的條文凌駕於該文書的條文。 (2) 在本條中 —— 指明文書 (specified instrument)指 —— (a) 任何管限規則; (b)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所指的任何參與協議;或 (c) 《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任何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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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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