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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的單位分為多於一個等級(基金等級),則本分部及附表13、14、15及16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基金等級,猶如該基金等級是該註冊計劃的一個成分基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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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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