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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a) 就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適用第19W(2)條者)而言,指緊接2021年12月31日之後開始的12個月期間;及 (b) 就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適用第19W(3)條者)而言 —— (i) 如該成分基金不屬新成分基金,指以下兩段期間中較遲終結者 —— (A) 緊接2021年12月31日之後開始的12個月期間; (B) 緊接第二相關財政期之後開始的12個月期間;及 (ii) 如該成分基金屬新成分基金,指緊接第二相關財政期之後開始的12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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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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