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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儘管有第(2)及(3)款的規定,如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的相關行政費率,是根據第19ZB條釐定的,則該成分基金的參考行政費率,是根據該條就該基金釐定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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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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