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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a) 如該訂明期間是該註冊計劃的某財政期——指該成分基金的相應期間(與該註冊計劃的上述財政期重疊者),或該成分基金的相應期間中與該註冊計劃的上述財政期重疊的部分;及 (b) 如屬其他情況——指該成分基金的相應期間(與在該計劃的財政期中屬該訂明期間的部分(屬訂明期間部分)重疊者),或該成分基金的相應期間中與屬訂明期間部分重疊的部分; (a) 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於關鍵日開始,並於涵蓋關鍵日的該註冊計劃的財政期的最後一日終結; (b) 在關鍵日之後開始的該註冊計劃的任何財政期; 最後期限 (deadline)就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及關乎該成分基金的訂明期間而言,指緊接該訂明期間之後開始的6個月期間終結之時; 獲准許百分比 (permitted percentage)指根據第(2)(a)款釐定的百分比; (a) 就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不屬新成分基金者)而言,指根據第19ZE(1)(c)條就該成分基金指定的日期;及 (b) 就新成分基金而言,指緊接第二相關財政期之後的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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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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