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施行第(3)(a)款 —— (a) 在附表13第1條中,提述訂明期間,即提述有關註冊計劃的財政期(指明期間所關乎者),或提述該計劃的財政期中指明期間所關乎的部分(視情況所需而定);及 (b) 在該附表中,凡提述相關相應期間,即提述指明期間。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條
為施行第(3)(a)款 —— (a) 在附表13第1條中,提述訂明期間,即提述有關註冊計劃的財政期(指明期間所關乎者),或提述該計劃的財政期中指明期間所關乎的部分(視情況所需而定);及 (b) 在該附表中,凡提述相關相應期間,即提述指明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