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管理局無須就第(5)款中指明資料的定義的(b)段所描述的資料而遵守第(1)款 —— (a) 管理局在釐定有關成分基金的相關行政費率後,才收到該等資料;或 (b) 在從有關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收到該等資料後,管理局決定就有關成分基金,行使第19ZB條所指的權力。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管理局無須就第(5)款中指明資料的定義的(b)段所描述的資料而遵守第(1)款 —— (a) 管理局在釐定有關成分基金的相關行政費率後,才收到該等資料;或 (b) 在從有關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收到該等資料後,管理局決定就有關成分基金,行使第19ZB條所指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