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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條

第3條

有關受託人如知悉計劃成員在生效日期前已年滿60歲,則不得按照有關策略,將該成員的既有帳户內的累算權益投資,但如該成員已給予特定投資指示,將該等權益按照該策略投資,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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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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