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本條 —— (a) 第27(2A)條並不規定有關受託人將轉移權益,按照有關成員在轉移之前就承轉帳户內的累算權益給予的任何特定投資指示投資;及 (b) 如該成員在轉移之前,已就轉移權益給予特定投資指示,則第34DB(1)(c)條並不規定有關受託人將轉移權益,按照預設投資策略投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為施行本條 —— (a) 第27(2A)條並不規定有關受託人將轉移權益,按照有關成員在轉移之前就承轉帳户內的累算權益給予的任何特定投資指示投資;及 (b) 如該成員在轉移之前,已就轉移權益給予特定投資指示,則第34DB(1)(c)條並不規定有關受託人將轉移權益,按照預設投資策略投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