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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須確保:不得就第(2)款所指明的服務 —— (a) 向該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收取或施加付款;或 (b) 向投資於該基金的計劃成員,收取或施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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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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