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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服務,是以下人士就有關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所提供的服務 —— (a) 有關核准受託人; (b) 指明服務提供者;或 (c) 在註冊計劃的管限規則中指名為保薦人或推銷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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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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