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就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而修訂附表10 —— (i) 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的淨資產值中,以較高風險資產為投資目標者所佔的百分比; (ii) 該百分比的變動幅度; (iii) 就某投資策略指明的計劃成員的年齡; (iv) 用作根據某註冊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的成分基金的數目; (v) 附表10第4(3)條中的列表所列出的百分比;或 (b) 修訂附表1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條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就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而修訂附表10 —— (i) 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的淨資產值中,以較高風險資產為投資目標者所佔的百分比; (ii) 該百分比的變動幅度; (iii) 就某投資策略指明的計劃成員的年齡; (iv) 用作根據某註冊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的成分基金的數目; (v) 附表10第4(3)條中的列表所列出的百分比;或 (b) 修訂附表1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