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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條

第1條

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須將現有成員的預設投資安排帳户內的累算權益,繼續按照該計劃的預設投資安排投資,但如該受託人已收到該成員就該等權益給予的特定投資指示,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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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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