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為施行第(4)款,除第34DK條另有規定外,如截至根據該款給予的通知的回覆期的屆滿日 —— (a) 有關受託人仍沒有收到有關成員就其預設投資安排帳户內的累算權益給予的特定投資指示;及 (b) 該成員仍是現有成員, 則該受託人須在該日之後的14日內,按照有關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將該帳户內的該等權益投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5條
為施行第(4)款,除第34DK條另有規定外,如截至根據該款給予的通知的回覆期的屆滿日 —— (a) 有關受託人仍沒有收到有關成員就其預設投資安排帳户內的累算權益給予的特定投資指示;及 (b) 該成員仍是現有成員, 則該受託人須在該日之後的14日內,按照有關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將該帳户內的該等權益投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