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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34DI(2)或34DJ(3)或(5)條,如在屆滿日,有關權益的市值,少於有關基金在該日保證會支付予有關成員的價值,則有關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不得按照該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將該等權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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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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