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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4F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4F條

受規管活動、關鍵決定及受規管意見

第34F條

(1) 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 —— (a)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b) 提供受規管意見。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如 —— (a) 發出廣告、邀請或文件;而 (b) 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發出,是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5條認可的, 則該人不屬進行受規管活動。 (3) 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如就第(5)款指明的任何事宜作出決定,即屬作出關鍵決定。 (4) 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如就第(5)款指明的任何事宜提供意見,即屬提供受規管意見。 (5) 為施行第(3)及(4)款而指明的事宜如下 —— (a) 是否申請加入某註冊計劃或成為某註冊計劃的成員,或何時作出該申請; (b) 是否申請以僱主身分參與某註冊計劃,或何時作出該申請; (c) 是否向某註冊計劃供款(包括自願性供款)或投資於某註冊計劃的某成分基金,或何時支付該供款或作出該投資; (d) 將會向某註冊計劃供款(包括自願性供款)的款額,或將會投資於某註冊計劃的某成分基金的款額; (e) 是否將累算權益從某註冊計劃轉移至另一個註冊計劃,或從某註冊計劃的一個成分基金轉移至該註冊計劃的另一個成分基金,或何時如此轉移該累算權益; (f) 將會從某註冊計劃轉移至另一個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的款額,或將會從某註冊計劃的一個成分基金轉移至該註冊計劃的另一個成分基金的累算權益的款額; (g) 是否將某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轉移至某註冊計劃,或何時如此轉移該權益; (h) 將會從某職業退休計劃轉移至某註冊計劃的權益的款額; (i) 是否提出要求從某註冊計劃支付累算權益的申索,或何時提出該申索; (j) (i)段所述的申索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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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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