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員在主事中介人內不再具有充分權限等
第34ZK條
(1) 本條適用於作為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的個人。 (2) 在以下情況下,管理局可撤銷就某名個人作為某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給予的核准:管理局信納該名個人在該主事中介人內不再具有充分權限,或不再獲提供充足資源或支援,以就該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責任。 (3) 管理局在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前,須作出以下事情,否則不得行使該權力 —— (a) 給予有關的個人書面通知,述明它擬如此行事及其理由;及 (b) 給予該名個人就上述理由作口頭或書面陳述(或同時作口頭及書面陳述)的機會。 (4) 第(3)(a)款所指的通知,亦須包括描述以下事宜的陳述 —— (a) 有關的個人作出陳述的權利;及 (b) 該名個人可如何及何時作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