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的進一步行動
第34ZY條
(1) 如管理局信納受規管者沒有遵從作業要求,並擬根據第34ZW條,作出針對該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它可藉與該受規管者達成的協議,就該受規管者採取它認為在該個案的情況下屬適當的進一步行動,而該進一步行動可以是取代該紀律制裁命令,或是在該紀律制裁命令外附加的。 (2) 根據第(1)款因沒有遵從作業要求而就受規管者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權力,只在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方可行使 —— (a) 該受規管者的前線監督 —— (i) 已為調查沒有遵從作業要求一事,或為調查是否有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的問題,行使第34ZU條所指的權力;或 (ii) 已根據第34ZT(1)(b)條指示某人,運用該等權力,調查沒有遵從作業要求一事或調查是否有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的問題; (b) 管理局在考慮第(3)款指明的事宜時,已顧及 —— (i) 前線監督或上述的人在調查中取得的資料;及 (ii) 為協助管理局或為使管理局能夠考慮該等事宜而向管理局披露的資料; (c) 管理局在顧及以下事宜後,認為行使該權力是適當的 —— (i) 維持公眾對以下事宜的信心 —— (A) 註冊計劃的運作;及 (B) 香港的退休計劃行業的運作;及 (ii) 公眾利益;及 (d)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管理局在採取該進一步行動前,已符合第34ZZ條。 (3) 為第(2)(b)款而指明的事宜是 —— (a) 有關受規管者是否沒有遵從有關作業要求;及 (b) 應就該受規管者採取哪一項進一步行動。 (4) 如受規管者同意,管理局無須為第(2)(d)款的目的符合第34ZZ(2)(b)條。在該情況下,第34ZZ(3)(c)條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