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或採取進一步行動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
第34ZZ條
(1) 如管理局得出初步意見,認為它應作出針對有關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或應根據第34ZY條就有關受規管者採取進一步行動,則本條適用。 (2) 管理局 —— (a) 須向有關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以將有關初步意見及得出該意見的原因告知該受規管者;及 (b) 須給予該受規管者機會,以就該初步意見及原因作出口頭或書面申述,或同時作出口頭及書面申述。 (3) 第(2)(a)款所指的通知亦須載有 —— (a) 建議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或建議採取的進一步行動的詳情; (b) 建議該紀律制裁命令按照第34ZX條生效的時間的詳情;及 (c) 描述以下事宜的陳述 —— (i) 有關受規管者作出申述的權利;及 (ii) 該受規管者可如何及於何時作出申述。 (4) 為施行第(3)(a)款 —— (a) 就第34ZW(3)或(4)條所指的紀律制裁命令而言,第(2)(a)款所指的通知須載有建議撤銷註冊或核准、喪失資格或暫時撤銷註冊或核准生效的期間及條款的詳情; (b) 就第34ZW(5)條所指的紀律制裁命令而言,第(2)(a)款所指的通知須載有建議譴責的條款的詳情;或 (c) 就第34ZW(6)條所指的紀律制裁命令而言,第(2)(a)款所指的通知須載有建議罰款的款額及繳付該罰款的建議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