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制裁權力就前受規管者適用的情況
第34ZZA條
(1) 凡管理局可在與屬受規管者的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有關連的情況下,根據第34ZW或34ZY條就該人行使權力,本條適用於該權力。 (2) 如在有關的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時,該人是受規管者,則不論在有關權力行使時該人是否受規管者,管理局仍可就該人行使該權力。 (3) 本部須據此理解。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34ZZA條
紀律制裁權力就前受規管者適用的情況
(1) 凡管理局可在與屬受規管者的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有關連的情況下,根據第34ZW或34ZY條就該人行使權力,本條適用於該權力。 (2) 如在有關的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時,該人是受規管者,則不論在有關權力行使時該人是否受規管者,管理局仍可就該人行使該權力。 (3) 本部須據此理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