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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專員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可製備及簽立任何文件;凡任何與他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所合理附帶或相應引起的事宜,專員亦可在與該等事宜有關連的情況下,製備及簽立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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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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