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根據第5(3)條獲委任為專員的人或訂明人員在真誠執行(或本意是真誠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專員或該人員的職能的過程中,或在真誠行使(或本意是真誠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專員或該人員的權力的過程中,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該人或該人員無須就該事情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凡根據第5(3)條獲委任為專員的人或訂明人員在真誠執行(或本意是真誠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專員或該人員的職能的過程中,或在真誠行使(或本意是真誠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專員或該人員的權力的過程中,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該人或該人員無須就該事情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