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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專員根據第(1)款核准任何實務守則,他須藉憲報公告 —— (a) 示明有關的守則,並指明對其的核准的生效日期;及 (b) 指明是為了本條例下的哪一或哪些規定而如此核准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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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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