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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專員根據第(4)款撤回他給予任何已根據本條核准的實務守則的核准,他須藉憲報公告,示明有關的守則及指明他給予該守則的核准自何日起停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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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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