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在本條開始實施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或在民政事務局局長容許的不超過該限期之後6個月的較後期間內,專員須就第(1)款所提述的所有或任何規定(只要該等規定是關乎屬個人身分標識符的個人資料)根據第(1)款核准實務守則。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8條
在本條開始實施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或在民政事務局局長容許的不超過該限期之後6個月的較後期間內,專員須就第(1)款所提述的所有或任何規定(只要該等規定是關乎屬個人身分標識符的個人資料)根據第(1)款核准實務守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