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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人指稱本條例下的某規定遭違反,指明當局覺得與該規定有關的實務守則的條文,可在有關的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如證明在關鍵時間有不依循該守則任何條文的情況,而該指明當局覺得該守則的任何條文與它為確證違反該規定的情況須予證明的事項有關,則在沒有證據證明該規定就該事項而言已以依循該條文以外的方式獲遵守的情況下,該事項須視為已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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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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