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凡根據第(4)款由資料使用者呈交予專員的資料使用者申報表中所載的訂明資訊,在申報表呈交後有所變更 —— (a) 如(但只有在以下情況下) —— (i) 該等資訊在該申報表中指明為本款所適用的資訊;及 (ii) 該申報表載有或附有 —— (A) 本款的文本一份;或 (B) 一項摘要說明本款施加予資料使用者的規定的陳述, 該資料使用者須向專員送達指明該等變更的書面通知;及 (b) 該資料使用者須在該等變更發生後的30日內向專員送達上述通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8條
凡根據第(4)款由資料使用者呈交予專員的資料使用者申報表中所載的訂明資訊,在申報表呈交後有所變更 —— (a) 如(但只有在以下情況下) —— (i) 該等資訊在該申報表中指明為本款所適用的資訊;及 (ii) 該申報表載有或附有 —— (A) 本款的文本一份;或 (B) 一項摘要說明本款施加予資料使用者的規定的陳述, 該資料使用者須向專員送達指明該等變更的書面通知;及 (b) 該資料使用者須在該等變更發生後的30日內向專員送達上述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