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根據第(1)款獲送達通知的人,如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有權或有責任拒絕提供該通知指明的任何文件、紀錄、資訊或物品,或拒絕回應該通知指明的任何問題,則可如此拒絕提供或拒絕回應。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任何根據第(1)款獲送達通知的人,如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有權或有責任拒絕提供該通知指明的任何文件、紀錄、資訊或物品,或拒絕回應該通知指明的任何問題,則可如此拒絕提供或拒絕回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