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紀錄、資訊、物品或對問題的回應,充作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資料使用者申報表及資料使用者登記冊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