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專員為在登記冊與某資料使用者有關的範圍內備存及維持登記冊而合理地需要關於該資料使用者的訂明資訊,專員可藉送達予該資料使用者的書面通知,要求該資料使用者呈交載有該等資訊並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而該資料使用者須在專員所送達的通知中規定的期間(該期間不得遲於通知送達後的30日)內,以專員在通知中規定的方式,呈交該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凡專員為在登記冊與某資料使用者有關的範圍內備存及維持登記冊而合理地需要關於該資料使用者的訂明資訊,專員可藉送達予該資料使用者的書面通知,要求該資料使用者呈交載有該等資訊並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而該資料使用者須在專員所送達的通知中規定的期間(該期間不得遲於通知送達後的30日)內,以專員在通知中規定的方式,呈交該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