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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人在根據第(6)款送達專員的通知中,為了登記冊所載的基於該人的資料使用者身分而與該人有關的詳情得以刪除,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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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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