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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個人資料而言,如某資料使用者 —— (a) 不是持有該資料的;但 (b) 控制該資料的使用,而控制的方式禁止實際持有該資料的另一資料使用者依從(不論是完全依從或部分依從)關乎該資料的查閱資料要求, 則他須當作持有該資料,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本條)須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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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