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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人在查閱資料要求中,為了令有關資料使用者 —— (a) 告知該人該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屬該要求的標的之個人資料;及 (b) (如適用)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 而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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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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