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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及第20及28(5)條的規定下,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由某人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以下列方式,依從該項要求 —— (a) 如該資料使用者持有屬該項要求的標的之個人資料 —— (i) 以書面告知提出要求者該資料使用者持有該資料;及 (ii) 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或 (b) 如該資料使用者並無持有屬該項要求的標的之個人資料,以書面告知提出要求者該資料使用者並無持有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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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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