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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資料使用者不能在第(1)或(1A)款指明的期間內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他 —— (a) 須在該期間屆滿前 —— (i) 藉書面通知告知提出要求者他不能如此依從該項要求,以及其理由;及 (ii) 在他能依從該項要求的範圍(如有的話)內,依從該項要求;及 (b) 須在該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依從或盡快完全依從(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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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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