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 —— (a) 查閱資料要求指明所尋求採用的為依從該項要求而提供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須採用的一種或多於一種形式;及 (b) 有關的資料使用者不能提供採用該種形式或該等形式中的一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複本,而理由是該資料使用者如此行事並不切實可行, (i) 如該資料使用者提供該複本能採用的切實可行形式只有一種,該資料使用者須以該種形式提供該複本,並附同一份書面通知,告知有關的提出要求者該種形式是提供該複本可採用的唯一切實可行形式; (ii) 在其他情況下,該資料使用者須 —— (A)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告知該提出要求者 —— (I) 該資料使用者提供採用該項要求所指明的一種形式或(如指明一種形式以上)其中任何一種形式(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複本,並不切實可行; (II) 該資料使用者提供該複本可採用的切實可行形式為何種形式;及 (III) 提出要求者可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4日內,用書面指明該複本須以第(II)分節中指明的形式中的哪一種形式提供;及 (B)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I) 採用對(A)節所提述的通知書的回覆(如有的話)所指明的形式提供複本; (II) (如在(A)(III)節所指明的期間內沒有該等回覆)採用(A)(II)節所提述的形式中該資料使用者認為合適的一種,提供複本。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