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須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a) 該資料使用者不獲提供他合理地要求 —— (i) 以令他信納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的資訊; (ii) (如提出要求者看來是就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以令他 —— (A) 信納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及 (B) 信納提出要求者確是就該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 的資訊; (b)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該資料使用者不能在不披露另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但如該資料使用者信納該另一名個人已同意向該提出要求者披露該資料,則屬例外;或 (c) (在其他情況下)在當其時,依從該要求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