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a) 該項要求既不是採用中文而以書面作出,亦不是採用英文而以書面作出; (b) 該資料使用者不獲提供他為找出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而合理地要求的資訊; (c) 該項要求關乎個人資料,並是在由 —— (i) 就該資料屬資料當事人的個人; (ii) 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該名個人的有關人士;或 (iii) 該名個人及該等有關人士的任何組合, 所提出的2項或2項以上的類似要求之後提出,而在所有有關情況下,要該資料使用者依從該項要求是不合理的;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該資料的使用,而控制的方式禁止本款所述的第一位資料使用者依從(不論是完全依從或部分依從)該項要求; (e) 提出該項要求須採用的格式已根據第67條指明,而該項要求並非採用該種格式; (ea) 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該資料使用者有權不依從該項要求;或 (f) (在其他情況下)在當其時可根據本條例拒絕依從該項要求,不論是憑藉第8部下的豁免或其他規定而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