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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 —— (a) 資料使用者已依據第20條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 (b) 該項要求憑藉第63條亦是與第18(1)(a)條有關, 則該資料使用者可在根據第(1)款發出的有關通知中,告知有關的提出要求者該資料使用者並沒有他須向該提出要求者披露其是否存在的個人資料(或相似意思的字眼),而不是告知該資料使用者須根據第(1)款告知該提出要求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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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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