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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個人資料而言,如某資料使用者 —— (a) 不是持有該資料的;但 (b) 控制該資料的處理,而控制的方式,禁止實際持有該資料的另一資料使用者就關乎該資料的改正資料要求遵守(不論是完全遵守或部分遵守)第23(1)條, 則他須當作可向其提出該項要求的資料使用者,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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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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