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不損害第23(1)(c)及25(2)條的概括性原則下,任何資料使用者如在接獲一項改正資料要求後但在依據第23條依從該要求前或在依據第25條拒絕依從該項要求前,向第三者披露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則該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告知該第三者該資料為該使用者仍在考慮中的改正資料要求的標的(或相似意思的字眼)。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在不損害第23(1)(c)及25(2)條的概括性原則下,任何資料使用者如在接獲一項改正資料要求後但在依據第23條依從該要求前或在依據第25條拒絕依從該項要求前,向第三者披露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則該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告知該第三者該資料為該使用者仍在考慮中的改正資料要求的標的(或相似意思的字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