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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在改正資料要求中,為了令有關的個人資料得以按該要求所示的方式改正,而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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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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