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將個人資料向第三者作有關的披露,包含由該第三者查閱 —— (a) 記入或以其他方式記錄該資料的;及 (b) 可供公眾查閱的, 登記冊或其他相似文件,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無須遵守第(1)(c)款,但如該第三者已獲供應該資料的由該使用者核證或根據該使用者授權而核證為正確的複本,則本款不適用。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凡將個人資料向第三者作有關的披露,包含由該第三者查閱 —— (a) 記入或以其他方式記錄該資料的;及 (b) 可供公眾查閱的, 登記冊或其他相似文件,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無須遵守第(1)(c)款,但如該第三者已獲供應該資料的由該使用者核證或根據該使用者授權而核證為正確的複本,則本款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