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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就某項改正資料要求遵守第23(1)條 —— (a) 該項要求既不是採用中文而以書面作出,亦不是採用英文而以書面作出; (b) 該資料使用者不信納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屬不準確; (c) 該資料使用者合理地要求某些資訊,以確定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在哪些方面不準確,但是他不獲提供該等資訊; (d) 資料使用者不信納屬該項要求的標的之改正是準確的;或 (e)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該資料的處理,而控制的方式禁止本款所述的第一位資料使用者遵守(不論是完全遵守或部分遵守)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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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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