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是用於某目的(包括與該目的有直接關係的目的),但已不再為該等目的而屬有需要的,則除在以下情況外,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刪除該資料 —— (a) 該等刪除根據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 (b) 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包括歷史方面的利益)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是用於某目的(包括與該目的有直接關係的目的),但已不再為該等目的而屬有需要的,則除在以下情況外,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刪除該資料 —— (a) 該等刪除根據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 (b) 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包括歷史方面的利益)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