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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 —— (a) 即使任何其他資料使用者(前者)控制(不論是完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該資料的處理,持有有關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後者)須按照第(1)款,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刪除個人資料; (b) 後者不得就該等刪除而在前者為損害賠償而提出的訴訟中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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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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