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資料使用者須備存及維持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簿 —— (a) 為本部的施行而備存及維持的; (b) 採用中文或英文的;及 (c) 備存及維持方式令依據本條記入該紀錄簿的詳情在以下限期屆滿前不被刪除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該資料如此記入的日期之後的4年; (ii) 根據第70條訂立的規例就一般情況或個別個案訂明的較長或較短限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資料使用者須備存及維持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簿 —— (a) 為本部的施行而備存及維持的; (b) 採用中文或英文的;及 (c) 備存及維持方式令依據本條記入該紀錄簿的詳情在以下限期屆滿前不被刪除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該資料如此記入的日期之後的4年; (ii) 根據第70條訂立的規例就一般情況或個別個案訂明的較長或較短限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