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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資料使用者須 —— (a) 准許專員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抄錄或複製紀錄簿(或其任何部分);及 (b) 免費向專員提供專員為該等查閱及抄錄或複製的目的而合理地要求的設施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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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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